11月29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年度第二十七期(20241129期)裁判评议工作。根据参赛球队的申诉体育活力,本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青少年三大球运动会足球项目比赛中的2个判例进行了评议,最终评议组认定2个判例均判罚正确。
本期评议会仍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两名来自社会和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以及驻体育总局纪检监察组代表列席会议、参与监督,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判例一:第一届全国青少年三大球运动会足球项目男子组决赛阶段第5轮,河北vs湖北,比赛第41分钟,湖北队19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河北队1号守门员发生接触后倒地,裁判员判河北队1号守门员犯规并判罚球点球。在比赛恢复前,经与助理裁判员和第四官员商议,裁判员改判由守方河北队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并向湖北队19号和河北队1号守门员分别出示黄牌警告。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湖北队19号队员在河北队1号守门员已经用手控制球的情况下,干扰对方守门员发出球,属于违规行为,之后再次上前争抢干扰,河北队1号守门员抬起手臂,双方互相冲撞接触。从目前视频看,该接触是以肩臂部为主,不排除守门员可能与对方头面部有接触,但其程度和性质不属于故意使用手臂或肘部击打对方头面部,不应视为暴力行为。双方队员本次接触有相互挑衅的非体育行为成分,裁判员最终改判由守方河北队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以及对湖北队19号和河北队1号守门员分别出示黄牌的决定正确。
判例二:第一届全国青少年三大球运动会足球项目男子组决赛阶段第5轮,河北vs湖北,比赛第86分钟,湖北队准备踢角球时,双方队员在河北队罚球区内争抢位置时发生接触,裁判员进行管理后,未做出处罚,仍以角球恢复比赛。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首先一致认为:依照足球竞赛规则,在比赛停止时,即使发生违规行为或出示红黄牌,也不能改变比赛恢复的方式,因此裁判员仍以角球恢复比赛的决定正确。
另外,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在双方争抢位置过程中,攻方湖北队队员对守方河北队队员有推搡和踩脚的动作,之后河北队队员有企图报复的动作,但并未踢到,且其情绪和动作程度有所控制,湖北队队员做出了夸张的躲避动作。对于双方队员的非体育行为,认可裁判员的临场处置方式,但也有评议组成员认为对双方队员出示黄牌警告也是一种合适的处置方式。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各参赛方的反馈和申诉意见,并针对其中重点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相关错漏判裁判员作出内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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